• 索??引??號: 014001303/2018-01080 分???????類: 本委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發文日期: 2018-04-04
  • 名???????稱: 關于印發《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公開日期: 2018-04-11
  • 文???????號: 蘇信用辦〔2018〕23號 主???????題:
  • 主??題??詞:
  • 內容概述:
  • 時???????效: 有效

關于印發《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8-04-11 來源:法規處

關于印發《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信用辦〔2018〕23號

省各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信用辦:

為加強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行為的制約,切實維護司法權威,深入推進誠信江蘇、法治江蘇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7〕8號),省信用辦、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政務辦組織制定了《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

省信用辦  省高級人民法院

省人民檢察院  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省經信委  省科學技術廳

省財政廳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  省水利廳

省商務廳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2018年4月4日


附件:

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

為加強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行為的制約,切實維護司法權威,深入推進誠信江蘇、法治江蘇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7〕8號),決定在我省各級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現就具體實施事宜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實施聯合懲戒的對象為: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省級部門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

第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由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執行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并提示其到期不履行將受到的信用懲戒。

除屬于《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中止或者終止的情形外,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由執行法院作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同時將失信信息匯總至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法院”),由省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接口規范,在“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蘇”網站(以下簡稱“網站”)予以公布。

第三條  各級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政務服務管理等部門(以下簡稱“聯合懲戒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實施或者監督實施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聯合懲戒措施。

各聯合懲戒部門可以根據自身工作需要,通過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信息交換共享和動態更新,在業務流程中嵌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功能。

第四條  網站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是實施和解除聯合懲戒的基本依據。

信息公布后,除作出撤銷或者更正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決定外,各級人民法院另行出具的有關已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撤銷或更正證明、說明等不作為依據。

不同網站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存在差異的,以“信用中國”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五條  人民法院發出書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懲戒,但失信信息未在網站公布的,由省法院將相關失信信息在網站上公布后實施。

人民法院在作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決定的同時,應當將此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推送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系統。

第六條  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認為其失信信息有誤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更正。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到執行法院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失信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到執行法院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

執行法院經過復核,認為證據充分、理由成立的,應當于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做出更正決定,并將更正信息報送省法院,由省法院在網站予以公布。證據不充分、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法院作出撤銷決定,并報送省法院,由省法院在網站予以公布: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第八條  已經公布的失信信息、更正信息和撤銷信息,都應當作為記錄予以保留,不作刪除,供聯合懲戒部門和單位及招標投標參與各方進行查證。

第九條  自網站上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中載明的發布時間開始,直至撤銷或者更正信息中載明的發布時間的期間,應當持續對該失信被執行人實施懲戒。

第十條  實行資格預審的,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時,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資格預審申請人的資格審查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在評標階段,投標人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委員會不得薦該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第十二條  在中標人候選人公示至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期間,公示的中標候選人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人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并重新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確定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人為中標人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十三條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中的任何一個成員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該聯合體作為失信被執行人處理。

第十四條  在一次招標投標活動中,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因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導致其資格預審結果為不合格,或者被取消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資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銷或者更正而改變已經作出的決定。

第十五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不得與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單位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六條  省級部門在選聘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時,不得聘用正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人員作為評標專家。已經受聘的評標專家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當暫停其評標專家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全省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依法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過程中,發現招標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存在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信用辦”)、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會同聯合懲戒部門和單位,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共同推動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工作,指導督促各地、各部門落實聯合懲戒工作要求,保證聯合懲戒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第十九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定期匯總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招標投標活動中各聯合懲戒部門和單位使用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情況和效果,并及時報送省信用辦、省法院。

第二十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采用招標投標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參照本實施意見實施懲戒。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由省信用辦、省法院會同聯合懲戒部門和單位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意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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